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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民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浙XX光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浙XX光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林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1032号。负责人;陈延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XX光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码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进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金华,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商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浙XX光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林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屋管理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和银行存款等信息,为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浙XX光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进光、被执行人林金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系多债主案件当事人,本院已另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浙XX光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永嘉县江北街道码道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80014660)和永嘉县江北街道码道村工业区的房产(所有权证号80014658、80014659),冻结了被执行人林金华在永嘉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若上述财产处置兑现的,本案债权可依法参与分配。申请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4月15日,被执行人浙XX光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林金华尚欠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执行款本金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及执行费22400元。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先予程序终结,若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及时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9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锦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