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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甘乾日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乾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2刑初219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乾日,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屏南县。2003年3月26日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1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3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6)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乾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俊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乾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甘乾日因朋友卢某和被害人林某发生口角后想为卢某出气,遂伙同“重庆”(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闽A×××××白色现代轿车追赶被害人林某,并在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门口逼停被害人林某驾驶的电动车,随后被告人甘乾日和“重庆”下车追赶被害人林某,“重庆”持木棍殴打被害人林某致其左侧液气胸,左肺压缩约5%,左侧第7、8后肋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5年2月5日,被告人甘乾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甘乾日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甘乾日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甘乾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甘乾日因朋友卢某和被害人林某发生口角后想为卢某出气,遂伙同“重庆”(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闽A×××××白色现代轿车追赶被害人林某,并在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门口逼停被害人林某驾驶的电动车,随后被告人甘乾日和“重庆”下车追赶被害人林某,“重庆”持木棍殴打被害人林某致其左侧液气胸,左肺压缩约5%,左侧第7、8后肋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5年2月5日,被告人甘乾日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甘乾日与被害人林某达成协议已赔偿被害人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得到被害人林某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12月25日凌晨1点多,通过其安排的35号包厢客人结账时索要发票,场地的员工想用假的发票敷衍客人,客人发现发票是假的就责问员工,因为是其带的客人其不好狡辩,其就跟客人承认说发票是假的。场地经理林某听到后就责备其,其就跟林某吵起来。其觉得受委屈了就哭着回到包厢招待客人,这个包厢的客人“日哥”喜欢其,问其怎么回事,其没有告诉他,他就出去问服务员。服务员也没有跟他说。散场后“日哥”约其去吃宵夜,上车后“日哥”驾驶,其坐在副驾驶座,还有一名男青年坐在后排,这时林某和他老婆李某走到我们旁边去拿电动车,“日哥”问了一句是不是跟他吵架了,其没有说话,其看林某和他老婆骑走了,“日哥”又问其是不是跟他吵架了,其回答是,这时“日哥”加速从后面冲上去,在观风亭街金色国际楼下将他们逼停,林某马上从电动车后座下来,往金碧辉煌正门方向跑,车后排的男青年手持木棍先冲下车,接着“日哥”也冲下车,他们追在林某后面拐到湖东路上了。共有两个人追林某,一个是“日哥”,一个是坐在汽车后排的男青年。只有坐在汽车后排的男青年有持械。具体持什么凶器其不清楚。这两名男子有没有殴打林某其没有看见。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12月25日凌晨2:30左右,其到金碧辉煌夜总会等老公林某下班,夜总会的郑总监也在。后来其看见林某和一个夜总会妈咪以及那个妈咪的男性客人争吵,后来被劝开了。不久其和林某走到夜总会大门口便利店门口取电动车,林某说有人在跟我们,其看见一辆白色现代汽车的前排坐着一男一女,那个女的就是之前吵架的那个妈咪。这辆车从我们面前开过去,坐在驾驶室的一个男子就用手指着我们。于是其就骑着电动车载老公回家,骑到观风亭街金色国际门口时,刚才那辆白色现代车追上并逼停了,坐在前排的那个妈咪说就是他们,给我打,这时从车上下来两个30岁左右的男青年,其中一个手上还拿着棒球棍,其老公看情况不妙就往金碧辉煌夜总会方向跑。那个女的也下车站在其旁边。其就打电话通知夜总会的人员,过了不久那两个男青年就跑回来和那个妈咪一起开车走了。3、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12月25日凌晨3时左右,其在金碧辉煌夜总会门口旁边的超市看见有一个男子被后面追他的两个男青年追上了,后面跑上来的那两个男青年其中一个手里拿着一个棒球棍,往被追的那个男青年背部敲下去,好像是敲了两下,后来那两个男青年就往回跑了。其就上前去看,发现被打的是林某,等我们要去追那两个人的时候,他们已经上一辆车跑了。其只看见那个手中有拿棒球棍的男青年有殴打林某背部,另外一个男青年其没有看见他打林某。4、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实了其被被告人甘乾日等人用棒球棍打伤。5、被告人甘乾日的供述与辩解,承认其犯罪事实。6、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林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7、被告人甘乾日对视频截图、证人卢某、犯罪地点的辨认、被害人林某对被告人甘乾日、证人卢某的辨认、证人卢某对被告人甘乾日、被害人林某的辨认等辨认笔录。8、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9、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福州市公安局鼓东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被害人林某出具的收条等其他证据材料,证实了被告人甘乾日与被害人林某达成协议已赔偿被害人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得到被害人林某谅解。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甘乾日的犯罪事实,均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甘乾日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被告人甘乾日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乾日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甘乾日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甘乾日与被害人林某达成协议已赔偿被害人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得到被害人林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甘乾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林 敏人民陪审员 伍 缄人民陪审员 暴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钰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