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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魏珠香与邢志孝、余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珠香,邢志孝,余文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671号原告:魏珠香。被告:邢志孝。被告:余文胜。原告魏珠香与被告邢志孝、余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珠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珠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魏珠香负担。审判员  叶根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