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魏珠香与邢志孝、余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珠香,邢志孝,余文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671号原告:魏珠香。被告:邢志孝。被告:余文胜。原告魏珠香与被告邢志孝、余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珠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珠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魏珠香负担。审判员 叶根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