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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与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深圳市XX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711号原告杨XX,男,苗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黄平县。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xx。法定代表人林XX。上列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婧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