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3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谢丽娟与贺其叶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娟,贺其叶乐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3677号原告谢丽娟,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贺其叶乐图,男,1984年9月6日出生,蒙古族,开鲁县义和塔拉镇小学教师,住开鲁县。原告谢丽娟诉被告贺其叶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其叶乐图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丽娟诉称,2014年11月17日,被告向我借款11000.00元、3000.00元,被告给我出具了借据。此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故诉至贵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4000.00元。被告贺其叶乐图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两枚,一枚借据载明:“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2014年11月17日,借款人:贺其叶乐图签名并捺印”;另一枚借据载明:“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2014年11月17日,借款人:贺其叶乐图签名并捺印”。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本院提交的借据和证人马秀灵证言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其叶乐图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谢丽娟借款1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一方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另一方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案件受理费175.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贺其叶乐图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田志民人民陪审员 邢宝恒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