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1484号原告胡某,女。被告李某,男。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姗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06年12月4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以及家庭问题经常争吵打架,夫妻关系紧张,感情逐渐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03年自由恋爱,2006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被告与前妻生育一子,现年25岁,有时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主张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金钱问题经常打架,夫妻感情逐渐变差。2016年3月14日,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和好可能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结婚多年也并未产生较大的矛盾,夫妻双方应当努力维护家庭的完整性,珍惜现在的生活。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体谅,正确处理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努力营造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夫妻双方是可以和好的。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所诉无证据证实,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姗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卫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