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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民初3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鸿鹏与母庆勋、单长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鸿鹏,母庆勋,单长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3652号原告王鸿鹏,男。被告母庆勋,男。被告单长方,女。原告王鸿鹏与被告母庆勋、单长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鸿鹏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母庆勋名下的起亚汽车,并提供熊晓梅名下的位于大连市开发区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母庆勋名下的起亚汽车。二、查封熊晓梅名下的位于大连市开发区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丽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戚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