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4行审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与珠海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404行审30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地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吴康模,局长。委托代理人吴云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昌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珠海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吴水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珠海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珠国土金罚字(2015)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认定2013年9月起,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在珠海市金湾区湖心互通立交西侧临时用地上搭建永久性建筑物,占地面积约3.5亩��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拆除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国土金罚字(2015)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郁 郁代理审判员 程 怡人民陪审员 ���李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帆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