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2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侯汉松、张琴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侯汉松,张琴芳,魏鸣,潘利华,邵红坤,唐丽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14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中路171号。负责人符嘉昕,行长。被告侯汉松。被告张琴芳。被告魏鸣。被告潘利华。被告邵红坤。被告唐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被告侯汉松、张琴芳、魏鸣、潘利华、邵红坤、唐丽萍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计22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尤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哲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