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崔利文与怀化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利文,怀化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崔利文。被执行人怀化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迎丰中路20栋。法定代表人林谋化,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崔利文与怀化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雄剑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婕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