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冼炳坤与罗光庆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炳坤,罗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发文字号()字第号缓急密级签发人核稿人拟稿单位拟稿人拟稿时间份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749号申请执行人:冼炳坤,男,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罗光庆,男,汉族,1965年8月10日出生,暂住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路*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011965********。关于申请执行人冼炳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光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罗光庆应向申请执行人冼炳坤支付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1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冼炳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按上述判决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含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02执7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李 国 生审判员 陈 立 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俊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