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执2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单清海与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清海,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280-2号申请执行人:单清海。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本院在执行单清海与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潍城商初字第733号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芃审判员 朱粤鹏审判员 房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则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