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4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成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4民初462号原告:成某,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1223。委托代理人:谭斌。被告:郑某甲,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1219。原告成某诉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方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8年11月在十里亭镇打工时通过被告的父亲相识,1988年12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小孩郑某乙,××××年××月××日生育小孩郑某丙,××××年××月××日生育小孩郑某丁。婚后感情一般,夫妻共同财产集体承包土地(鱼塘)约6亩,自建3层楼房一套约250平方米,宅基地一块约300平方米。2006年因第三者插足,被告经常殴打原告。2012年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为解除双方痛苦,特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被告郑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88年11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原告生育一女郑某乙,××××年××月××日又生育一女郑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子郑某丁。近年来,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双方常因此产生吵架。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遂诉讼来院,要求法院支持其诉求。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等证据及开庭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已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由于被告对原告及家庭关心照顾不够,造成夫妻关系矛盾。只要被告以夫妻关系为重,多与原告沟通,双方遇事多协商解决,原告对被告的过错予以谅解,原、被告是可以和好的。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据法庭上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成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方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娟(2016)粤0204民初462号第1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