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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5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肖朝兰诉四川欢乐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朝兰,四川欢乐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5890号原告肖朝兰。被告四川欢乐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朝兰与被告四川欢乐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朝兰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朝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肖朝兰承担。审判员  杨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