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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9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谷×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9649号原告谷×,女,1955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玉春,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