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9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谷×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9649号原告谷×,女,1955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玉春,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