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1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蒋书春与周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书春,周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3512号原告蒋书春。被告周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书春与被告周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蒋书春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蒋书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书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蒋书春已预交),由蒋书春负担。审判员  储振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悠悠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