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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4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雅芳与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芳,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4456号原告王雅芳,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现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819号A102室。法定代表人赖树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雅芳与被告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雅芳在本院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文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