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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刑更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邓某某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刑更108号罪犯邓某某,男,汉族,1983年9月26日生,系累犯,现在安徽省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琅刑初字第00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滁州市清流监狱以罪犯邓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某某在服刑期间,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至今未依照生效裁判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某某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奖励一次,但其系累犯,主观恶性较深,且其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某某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维安代理审判员  隋鸿达代理审判员  邓见阁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