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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申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伟与王银林、刘海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伟,王银林,刘海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2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伟,男,汉族,1983年4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委托代理人:李仁秀,女,汉族,1961年7月25日出生,系陈伟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银林,男,汉族,1980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海艳,女,汉族,1979年5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再审申请人陈伟因与被申请人王银林、刘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门中民二终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陈伟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陈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伟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宜雄审判员  马文艳审判员  陈继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