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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2737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苏海生审判员 田 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宏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