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8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边防总队,上海皓归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821号之一反诉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边防总队,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宋园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和向东,总队长。委托代理人耿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仲兴,上海市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上海皓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八村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白延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锦忠,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坚,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边防总队与反诉被告上海皓归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反诉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边防总队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力人民陪审员 陈美玲审 判 员 穆英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茅海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