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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与海伦市永富乡新兴卫生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海伦市永富乡新兴卫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375号原告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504-507号。法定代表人李智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卫国。委托代理人周忠欣。被告海伦市永富乡新兴卫生院,住所地海伦市永富乡内。法定代表人李俊辉,职务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伦市永富乡新兴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桂梅人民陪审员  刘爱萍人民陪审员  朱宝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