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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敦煌市鑫裕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朱会萍、冉铁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煌市鑫裕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朱会萍,冉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敦煌市鑫裕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建国,经理。被执行人朱会萍。被执行人冉铁。申请执行人敦煌市鑫裕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会萍、冉铁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敦执字第245号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513924、48元(不包括案件受理费8930元和执行费753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冉铁工资12000元;查封被执行人朱会萍、冉铁的敦煌市沙州镇东门外巷8号楼452号楼房一套(房产证号为000529**);冻结被执行人冉铁在敦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以被执行人朱会萍为原告、于建国为被告的另一案件正在审理阶段,查封的房产、冻结的住房公积金暂不宜执行,现被执行人朱会萍、冉铁书面保证从2016年7月开始,每月交执行款1500元,申请执行人敦煌市鑫裕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终结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迎春审 判 员  栗飞宇代理审判员  周建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伟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