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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5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恩菊与王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恩菊,董亚磊,王利,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5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恩菊被执行人:董亚磊被执行人:王利第三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9日审结。该案(2015)禹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利在第三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号账户上的存款15万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