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曾天轩与顾丽银、孙红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638号申请执行人曾天轩,居民。被执行人顾丽银。被执行人孙红年。申请执行人曾天轩与被执行人顾丽银、孙红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6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回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蔡 力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