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013号原告张某某,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任某某,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喜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