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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013号原告张某某,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任某某,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喜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