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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清、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清,李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509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江山市区。法定代表人:毛增喜,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恭华,江山市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王清,农民。被执行人:李文秀,农民。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清、李文秀行政征收一案,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江计生征字(2015)第18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决定书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20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王清、李文秀支付社会抚养费30100元,2016年2月17日经本院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家庭条件一般,常年在外地打工,无其他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14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81执5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敏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