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刘国奇诉李福贵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奇,姜海东,李福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刘国奇,男,1976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姜海东,男,49岁,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李福贵,男,49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奇诉被告姜海东、李福贵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6.00元,退回原告398.00元,剩余39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晶明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欣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