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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申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陈建成与林德来、林金珍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德来,陈建成,林金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1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德来,男,汉族,1957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刘新策,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红,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建成,男,汉族,1953年8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张慰河,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学民,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林金珍,女,汉族,1958年8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林德来因与被申请人陈建成及一审被告林金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岩民终字第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建阳代理审判员  陈 曦代理审判员  林成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宝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