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912叶瑶与江苏省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瑶,江苏省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民初912号原告叶瑶,女,1971年7月7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代理人刘芝玉,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泗阳县来安街道淮海东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史修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晓强,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瑶诉被告江苏省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瑶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芝玉、被告江苏省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晓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瑶诉称:被告江苏省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截止2014年4月1日共计借款200000元,约定年利率20%。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江苏省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借款及约定利息属实,现在无力还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被告欠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年利率20%。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归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省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叶瑶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00元、保全费1970元,由被告江苏省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5200元。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红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