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878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2年4月2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2年10月30日,汉族,广东省信宜市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爱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