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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12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冀向玲与谭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向玲,谭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273-2号原告冀向玲,女,汉族,1976年6月1日出生。被告谭利红,女,汉族,1970年7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向玲诉被告谭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借款还清,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向玲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冀向玲承担。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