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12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冀向玲与谭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向玲,谭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273-2号原告冀向玲,女,汉族,1976年6月1日出生。被告谭利红,女,汉族,1970年7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向玲诉被告谭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借款还清,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向玲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冀向玲承担。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