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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终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志国、赵梅、刘帅帅、刘造造与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志国,赵梅,刘帅帅,刘造造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民终6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国,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梅,女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帅帅,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造造,男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济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太和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世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哈九才,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刘志国、赵梅、刘帅帅、刘造造因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3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上午,刘维钦和刘帅帅在太和县倪邱镇花园村委会大湖村收购树木。刘维钦和刘帅帅砍完一颗位于张修田家的椿树的树枝后,在用三轮车拉倒树身的过程中,椿树砸到了旁边的电线,两边的电线杆被电线拉倒。掉在地上的两根电线,一根被烧断。刘维钦打电话告知倪邱镇供电所职工刘彦聪(大湖村包点电工)电线被砸断的情况后,用电线将铁钩绑在竹竿上,挑动位于大湖庄的变压器的令克(俗称蚂蚱嘴子)断开,使得大湖村的线路停电。刘彦聪与倪邱镇供电所职工施治强到达现场,施治强在现场拍摄照片。刘维钦告诉刘彦聪,已经安排人购置电线,让电工帮忙接线。后刘彦聪与施治强相继离开现场。下午5时许,刘维钦用绑着铁钩的竹竿再次挑动变压器的令克合拢,使得电路通电,被电击死亡。原审法院另查明:刘维钦,农业户口,其父刘志国,1943年2月12日出生;其妻赵梅,1971年10月2日出生;其长子刘帅帅,1993年8月5日出生;其次子刘造造,1993年12月9日出生。太和县倪邱镇西门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刘志国生育刘维钦一个孩子。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刘维钦之死系电击死亡。刘志国、赵梅、刘帅帅、刘造造支付鉴定费用5000元。案涉变压器经营者为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并由其下设的倪邱供电所进行管理,有禁止攀爬的警示标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事故涉及的变压器被安置在两根电线杆之间。其中一根电线杆上悬挂着警示标示。刘维钦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安全常识,应当认识到此变压器上的部件为高度危险物。刘维钦在挑动变压器的令克合拢时被电击死亡。证人刘艳、张思田在庭审证言中均未证明刘维钦经刘彦聪许可将变压器的令克合拢。刘志国、赵梅、刘帅帅、刘造造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刘维钦将变压器的令克合拢系经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刘志国、赵梅、刘帅帅、刘造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64元,由刘志国、赵梅、刘帅帅、刘造造负担。宣判后,刘志国、赵梅、刘帅帅、刘造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刘志国、赵梅、刘帅帅、刘造造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涉案电力设施管理人,未及时维修并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刘维钦触电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质证意见也与一审一致,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被注销,现更名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太和县供电公司。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涉案变压器旁的电线杆上面悬挂有警示标志,刘维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到其具有高度危险性,未经许可手持带有铁钩的竹竿去挑动变压器的令克,置自身安全处于高度危险状态,导致触电死亡。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刘志国、赵梅、刘帅帅、刘造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48元,由刘志国、赵梅、刘帅帅、刘造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来斌代理审判员  刘 媛代理审判员  颜廷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明丽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