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3刑更2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明安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576号罪犯刘明安,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四月六日作出(2007)昆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明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07年6月2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4月6日对罪犯刘明安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蒋德俊、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刘明安的考核结果,以罪犯刘明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明安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9年零5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5次,2015年4月24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3月14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明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明安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