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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马昆、朱世泽等与段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昆,朱世泽,朱庆生,袁淑荣,段宝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681民初955号原告马昆。原告朱世泽。法定代理人马昆,系朱世泽之母。原告朱庆生。原告袁淑荣。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志��,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宝娟。委托代理人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经审理查明:被告段宝娟于2014年3月31日向朱云龙借款100000元,并于当时书写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朱云龙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借款人:段宝娟2014年3月31日连带担保人刘盈”。后于2015年7月15日再次向朱云龙借款400000元,并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朱云龙现金肆拾万元整(400000)借款人:段宝娟借期叁个月2015年7月15日”。马云龙于2015年9月21日死亡。原告马昆系朱云龙妻子,二人于2008年9月8日登记结婚。原告朱世泽系朱云龙与马昆之子。原告朱庆生、袁淑荣系马云龙父母。因被告一直未偿还马云龙欠款,现四被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段宝娟所欠原告马昆、朱世泽、朱庆生、袁淑荣500000元,自2016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20000元,至还清止。如被告段宝娟未按约定时间偿还欠款,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未还欠款。二、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段宝娟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会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汭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