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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XX孝、贾从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孝,贾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627号申请执行人XX孝,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贾从昌,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XX孝与被执行人贾从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17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1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晓勇审判员  李承勋审判员  高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