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罪犯夏家喜拐卖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010号罪犯夏家喜,男,汉族,1983年3月17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寿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潘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家喜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夏家喜,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夏家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夏家喜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家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执行了全部财产刑;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合肥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本院的刑事裁定书证实,该犯至2016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2、安徽省寿县司法局丰庄司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夏家喜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3、中国建设银行汇款凭证证实,该犯罚金五千元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夏家喜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至2016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执行了全部财产刑。经夏家喜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夏家喜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家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