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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10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骆瑞华与卢应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瑞华,卢应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1049号之一原告:骆瑞华,男,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廖意萍,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应洲,男,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身份号码:×××。原告骆瑞华诉被告卢应洲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397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翁晓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麦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