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曹文榜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02刑初19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文榜,男,汉族。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文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易飞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文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7日4时50分许,被告人曹文榜无证驾驶川QDC9**小型汽车,在宜宾市翠屏区希望路掉头往池口街方向行驶的过程中,与刘某某驾驶的搭乘何某某的川Q0319**两轮电动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刘某某、何某某受伤。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曹文榜驾驶逃逸,又与池口街人行道旁边绿化带内的通讯设备箱相撞,后被告人曹文榜弃车逃逸,并于2015年12月8日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何某某牙齿脱落及牙折共7枚,为重伤二级,口腔损伤致张口困难I度,为轻伤二级,又侧上颌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曹文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何某某无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据以指控被告人曹文榜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文榜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文榜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7日凌晨4时50分左右,被告人曹文榜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牌号为川QDC9**的小型汽车,在翠屏区希望路掉头往池口街方向行驶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并搭乘被害人何某某由希望路往池口街方向行驶的牌号为川Q0319**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某、何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曹文榜驾车逃逸时又与池口街人行道旁边绿化带内的通讯设备箱相撞,曹文榜遂弃车逃离现场。刘某某随即报警,公安民警后于2015年12月8日将曹文榜抓获归案。经鉴定,何某某牙齿脱落及牙折共7枚为重伤二级,口腔损伤致张口困难I度为轻伤二级,双侧上颌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曹文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何某某无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文榜的亲属与被害人何某某、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曹文榜赔偿二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6万元,现已实际支付人民币5万元,获得二被害人的谅解。被曹文榜损坏的通信设备箱由曹文榜的亲属代为赔付被害单位中国移动公司临港分公司人民币15000元予以修缮后正常使用。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案件来源于被害人刘某某报案,曹文榜经网上追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被害人刘某某、何某某的陈述,证实二人共同骑乘川Q0319**电动车于2015年06月17日4时30分左右在希望路驶往池口街时与一辆掉头行驶的小轿车相撞,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小轿车的驾驶员驾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与路边人行道上移动通讯设备箱相撞,后驾驶员弃车逃逸。3.证人证言(1)李某甲的证言,证实他在2015年6月15日16时30分左右,他以600元的租金把自己的川QDC9**小汽车租给朋友赵某使用。(2)马某的证言,证实他于2015年6月16日16时30分左右帮张某甲把川QDC9**小轿车从沙坪来开到地中海二期25幢5楼楼下放好后把车钥匙送到金凤凰B区交给张某乙。第二天早上听张某乙说QDC966小型轿车被曹文榜开去出了交通事故。(3)张某乙的证言,证实他于2015年6月17日早上5时左右听到曹文榜说自己驾驶川QDC9**小型轿车出事了,叫他帮忙顶一下,他骂了曹文榜几句,曹文榜不高兴就走了。(4)张某甲的证言,证实他拿了600元给朋友赵某租了一辆小汽车,并叫朋友把车开到他住家的地方去,直到第二天才听说他租的车子出了交通事故,是“曹得慌”开去出的事,具体姓名不清楚,身高1.6米左右,中等身材。(5)李某乙证言,证实他于2015年6月17日4时50分左右看到有几个青年人在吃了烧烤出来开车撞了一辆电动自行车,车上有两人一男一女,撞了之后小车驾驶员就逃逸了。他去扶那两个人时又听见有撞击的声音,是谁开的车不知道。4.被告人曹文榜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于2015年6月17日2时30分左右驾驶张某甲租来的小汽车和李某丙及她的朋友一起在金凤凰B区吃烧烤,4时30分左右他驾车准备送朋友回家。刚起步掉头时与一辆电动车相撞,事故发生后他就驾车跑了,在跑的过程中又与池口街路边上的移动通讯设备箱相撞,他就弃车回张某甲租住的地方叫张某乙帮他顶包,张某乙没答应还骂了他两句,他就出来打个车走了。他因为没有驾驶证被吓着了就不敢报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6.诊断证明书,证实何某某、刘某某的受伤情况。7.川公(宜交)鉴(法临)[2015]09号鉴定意见,证实何某某牙齿脱落及牙折共7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口腔损伤致张口困难I度,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双侧上颌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8.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证实涉案车辆川QDC9**所有人李某甲,川Q0319**电动车所有人刘某某。9.川中山司鉴所[2015]车鉴字第1221号鉴定意见,证实事故发生前,川QDC9**号小型汽车转向系、制动系各组成部件完好、连接可靠。左前远、近光灯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要求,右前远、近光灯线路完好。检验中未发现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机械方面原因。10.公交认字[2015]第00005号、第011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曹文榜无证驾驶和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何某某无责任。1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实曹文榜在事故发生时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12.谅解书、协议,证实曹文榜家属与刘某某、何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额6万元,已支付5万元,获得谅解。13.中国移动公司临港分公司证明、广东怡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明,证实曹文榜在事故中损坏的通信设备箱已由曹文榜的亲属代为赔偿维修费人民币15000元,现已恢复正常。14.(2014)翠屏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曹文榜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及刑满释放情况。15.户籍信息、身份证,证实被告人曹文榜的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文榜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曹文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文榜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和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文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光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人民陪审员 韦 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梅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