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十堰市神州龙科工贸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神州龙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金沙路**号。法定代表人:邱世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市神州龙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法定代表人:张国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斌,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十堰市神州龙科工贸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神州龙科工贸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十堰市神州龙科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神州龙科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1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红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