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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凤英与孙惠琴、林凤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英,孙惠琴,林凤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718号原告李凤英,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孙惠琴,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林凤鸣,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李凤英与被告孙惠琴、林凤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李凤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凤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凤英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7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57.5元,退回原告357.5元。审判员  唐利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