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刑更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罗勇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819号罪犯罗勇,男,汉族,1978年9月12日生,初中毕业,四川省渠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1日作出(2004)泉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9日作出(2004)闽刑复字第5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7月17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为终身不变;于2010年02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了部分财产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禁闭一次、严管集训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勇在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受到处理,后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尚有财产刑未执行,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综合该犯服刑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财产刑执行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