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7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军杰与高云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杰,高云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7民初368号原告王军杰。被告高云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杰与被告高云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杰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诉与不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杰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苏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