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栗红艳与乔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红艳,乔爱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655号原告栗红艳,女,汉族,1972年4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伟,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语衡,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乔爱敏,女,汉族,1983年3月13日出生。原告栗红艳与被告乔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2%,借款期限为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原告于当日向被告足额支付现金16万元。现该笔借款已经到期,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依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及逾期利息3900元,合计163900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利息要求至实际支付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户籍地均不在郑州市中原区,原告在指定举证期间内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经常居住地及合同实际履行地在郑州市中原区,且不存在对本院的协议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栗红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78元,全额退还原告栗红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忠贤审 判 员 毛大帅代理审判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柳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