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民初4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怀集县华苑酒店与何振章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集县华苑酒店,何振章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4民初415-1号原告:怀集县华苑酒店,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温天宜。委托代理人:莫天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何振章,男,汉族,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0853。本院在审理原告怀集县华苑酒店与被告何振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怀集县华苑酒店在本案转普通程序后没有按规定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预收受理费1737元,按撤诉处理应减半收取868.5元,由原告怀集县华苑酒店负担;余下868.5元予以退回给原告怀集县华苑酒店。审 判 长 黄冬梅人民陪审员 禤蕙珍人民陪审员 陈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燕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