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相国诉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相国,蓬莱市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90号原告王相国,男,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海市。委托代理人谭焕贵,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得恩,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蓬莱市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黄海路69号黄海花园西区**号。法定代表人穆范敏,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相国与被告蓬莱市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蓬莱市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经办人张家智已代替被告付清了原告的借款本息,双方再无其他争执。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相国撤诉。财产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7604元,减半收取380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人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商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