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21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宗怀诉被告新疆旭高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孔坚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宗怀,新疆旭高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孔坚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21民初103号原告:吴宗怀,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水西沟村。委托代理人:蔚钢链,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旭高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赛里木湖路133号新疆天顺物流园区内3号库房。法定代表人:孔嘉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思新,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坚利,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南城村孔处唐局*号,现住址不详。原告吴宗怀诉被告新疆旭高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孔坚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送达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且一方当事人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 俊审 判 员 常 冰人民陪审员 马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