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第6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周四红、长沙高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周四红,长沙高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第6869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代表人陈伟。委托代理人周香。委托代理人资江。被告周四红。被告长沙高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周四红、长沙高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1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承担。审 判 长 谭 方人民陪审员 苏 麟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明慧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