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陆士平与耿鼎人、苏州中川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士平,耿鼎人,苏州中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2435号原告陆士平。被告耿鼎人。被告苏州中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同丰路486号。法定代表人耿鼎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士平诉被告耿鼎人、苏州中川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精神,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士平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海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