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395号原告卢某某,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慧凤人民陪审员 高建亭人民陪审员 方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悦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