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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395号原告卢某某,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慧凤人民陪审员  高建亭人民陪审员  方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悦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